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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管维祥、陈秀萍等与宦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维祥,陈秀萍,张春霞,管某,宦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管维祥,男,194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申请执行人:陈秀萍,女,195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申请执行人:张春霞,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申请执行人:管某。被执行人:宦号,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申请执行人管维祥、陈秀萍、张春霞、管某与被执行人宦号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00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宦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管维祥、陈秀萍、张春霞、管某因和管雪峰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91000.3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2.本院于2017年2月5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3.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委托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宦号的房产、车辆、股权等相关财产。4.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将被执行人宦号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委托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宦号的银行存款。6.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单位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冯友林审判员 夏伯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梅建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