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执监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冯新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新亮,常东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执监642号申请执行人:冯新亮,男,195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李寨镇项营村***号。身份证号码:4127021958********。被执行人:常东方,男,199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李寨镇贾赵常庄***号。冯新亮与常东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5日立案执行。川汇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常东方在项城居住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我院申请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由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项城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金山审判员 胡全新审判员 李全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