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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5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蒋云国犯盗伐林木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云国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5刑初30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云国,绰号“聋子,”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江永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江永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该局逮捕,2017年4月19日经江该局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2017年8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现在家。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林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云国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红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云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蒋云国准备把位于江永县松柏瑶族乡水美村水库尾山场的一块老茶籽地搞土地开发,当月28日其雇请何某1、何某2等人到该地上砍草。当天砍完草吃午饭时被告人蒋云国对何某1等人讲,在老茶籽地旁边有一块大约2亩多面积的桉树林也是他的,要求何某1下午继续到该桉树林地上砍草,并把地上属于XX县金华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按树一并砍倒。午饭后,何某1等人就按蒋云国的安排将桉树林上的桉树和草一并砍倒了,次日被告人蒋云国通过电话以1600元的价格将砍倒的树木卖给了王长学。后王长学的亲家何保生到该桉树林地搬运已砍伐的桉树时,被金华林业公司江永片负责人李某发现并报警。经鉴定,本案被盗伐林木的树种为桉树,面积0.25公顷(3.75亩),材积5.1392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8.5653立方米。该院认为,被告人蒋云国擅自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蒋云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其辩称已赔偿了被害公司的桉树损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云国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蒋云国赔偿了XX县金华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桉树损失,取得了被害公司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物证扣押的桉树(照片),书证户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林权证、造林协议书、村民拒收租金证明,谅解书、扣押物品清单等,证人王长学、何某1、何某2、何某3、蒋某1、蒋某2、蒋某3、蒋某4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蒋云国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XX县金华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永片区负责人李某的陈述、鉴定意见技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云国未经林木权利人准许,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进行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云国犯盗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云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云国赔偿了被害公司的桉树损失,取得了被害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蒋云国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云国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蒋公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低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