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931号原告马某甲,男,回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康乐县。被告马某乙,女,回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康乐县。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同居所生男孩马某丙、马某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她与被告于2011年12月份以乡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2年2月16日生男孩马某丙,2015年8月12日生男孩马某丁。双方同居前了解较少,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导致矛盾频发。无和好的可能。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答辩。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同居所生长子马某丙(生于2012年2月6日)、次子马马某丁(生于2015年8月12日)由原告马某甲建德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二、其它事项双方无异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甲建德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学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何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