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陈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陈德荣,包贤萍,陈加彬,陈才彬,陈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2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住所地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中路110-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6765184326。主要负责人,黄金树,行长。被执行人陈德荣,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包贤萍,女,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加彬,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才彬,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雪燕,女,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德荣、包贤萍、陈加彬、陈才彬、陈雪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因未履行(2016)闽0881民初20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7年4月13日对被执行人陈才彬司法拘留1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志平人民陪审员 韩高辉人民陪审员 陈凌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朱艳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