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张xx与被告须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须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1948号原告: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须x。原告张xx与被告须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付由原告向刘xx代偿的1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被告向刘xx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原告为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拿到借款后一直未归还,现原告已为其代偿了13万元。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多次向被告追偿,但均未果。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现归纳如下:2011年10月9日,被告向刘xx借款100万元,并由原告提供保证。2012年5月30日,刘xx诉至本院,要求原、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同年8月21日,本院作出(201x)钟民初字第07xx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归还刘xx借款10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律师代理费36000元;原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告在法院执行中代被告偿还给刘xx136235元。2017年4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向刘xx借款100万元,原告为被告提供保证,由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3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须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x支付代偿款13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春晖审 判 员 郝 立人民陪审员 季金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孙淇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