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6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严国茂、张凤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严国茂,张凤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6851号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高家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健、林东辉,该公司员工。被告:严国茂,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被告:张凤飞,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严国茂、张凤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鸿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贾昱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