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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慧与毕卫海、崔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毕卫海,崔春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810号原告:张慧,女,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李浩,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卫海,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桓台县唐山镇徐店村人,现住桓台县。被告:崔春娟,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桓台县唐山镇徐店村人,现住桓台县。原告张慧诉被告毕卫海、崔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53元,诉讼保全费470元,由原告张慧负担。审 判 员 田召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 蔷书 记 员 刘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