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民终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夏常义、胡乘凤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常义,胡乘凤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民终53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夏常义,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乘凤,女,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上诉人夏常义因与被上诉人胡乘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72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常义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夏常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开宇审判员 金本淳审判员 叶光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