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81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廉江市石颈镇石颈那利经济合作社与广东中汇石材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江市石颈镇石颈那利经济合作社,广东中汇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481号原告:廉江市石颈镇石颈那利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廉江市石颈镇石颈村委会那利村。法定代表人:赖炳强,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陈达斌,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中汇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罗洲大道东塘山村商住地144、145、146号。法定代表人:林家聪,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子敬,广东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少敏,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廉江市石颈镇石颈村那利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广东中汇石材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廉江市石颈镇石颈村那利经济合作社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中汇石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江市石颈镇石颈村那利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1元,由原告廉江市石颈镇石颈村那利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陈如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庞雪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