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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恢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泽晨与王旺草、樊红记、 潘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泽晨,王旺草,樊红记,潘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高泽晨,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利,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高泽晨之母。被执行人:王旺草,女,1968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樊红记,男,1973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潘鸽,女,1993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执行高泽晨与王旺草、樊红记、潘鸽婚约财产纠纷(2015)大民初字第020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返还彩礼款415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493元及执行费52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8100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再给付申请执行人2万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剩余案件款放弃,现申请执行人已按协议全部受偿,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民初字第02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