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8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韩蝎荣与刘二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蝎荣,刘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8民初417号原告:韩蝎荣,男,汉族,吉县人。被告:刘二女,女,汉族,吉县人。原告韩蝎荣与被告刘二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韩蝎荣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韩蝎荣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