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广西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原盘县淤泥彝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解除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盘县淤泥彝族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四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9755273。法定代表人梁峰,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忠世,广西欧严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310114639。被执行人盘县淤泥彝族乡人民政府(现为盘州市淤泥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盘州市淤泥彝族乡居委会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20094657284。法定代表人万忠,系盘州市淤泥彝族乡乡长。广西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原盘县淤泥彝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盘县淤泥彝乡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广西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原盘县淤泥彝族人民政府支付申请人149557.3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受理费1645.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43.00元,合计153345.8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原盘县淤泥彝族乡人民政府下属的盘县彝族乡财政所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淤泥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原盘县淤泥彝族乡人民政府下属的原盘县淤泥彝族乡财政所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淤泥信用社账号上的存款163345.85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原盘县淤泥彝族乡人民政府下属的原盘县淤泥彝族乡财政所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淤泥信用社账号上的存款157432.3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甘琦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