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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魏世录与沈阳市沈河区佳泰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世录,沈阳市沈河区佳泰乐超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294号原告:魏世录。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佳泰乐超市,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号商业城负*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世录诉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佳泰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世录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世录负担。审 判 长  靳志宇审 判 员  张萌萌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付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