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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2017)湘0181民初1423号罗森诉赵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森,赵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1423号原告罗森,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志明,女,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罗森与被告赵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志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赵志明的丈夫罗世荣生前宣称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15年1月25日,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借给罗世荣100000元,并约定月息一分五。但此后罗世荣并未依约支付本息。2016年6月2日罗世荣因病去世,被告赵志明系罗世荣之妻,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有清偿义务。现约定还款日期已届满,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1.5%自2016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赵志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罗世荣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15年1月25日,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借与其100000元,罗世荣向被告出具了借条。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偿还。另查明,2016年6月21日罗世荣死亡。被告赵志明系罗世荣合法妻子,此债务亦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罗森与被告丈夫罗世荣之间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罗世荣死亡,被告作为罗世荣合法妻子,且该债务亦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称与被告约定月息一分五,但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应视为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赵志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罗森借款100000元;二、驳回罗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用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赵志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