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03民初5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袁芬与王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芬,王长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5690号原告:袁芬,女,汉族,1963年12月15日出生,昆明市东川区人,东川矿务局滥泥坪矿退休职工,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炎山路。被告:王长福,男,汉族,1954年1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焦化制气厂。原告袁芬诉被告王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袁芬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芬负担。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新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