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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显欣与王丽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显欣,王丽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903号原告程显欣,女,汉族,1987年9月27日生,出纳,现住汪清县。被告王丽芬,女,汉族,1966年4月13日生,职员,现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温志有(王丽芬丈夫),男,汉族,1967年3月5日生,公务员,现住汪清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负责人李国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继东,公司职员。程显欣诉被告王丽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汪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程显欣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并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显欣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显欣负担。审判员  邵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学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