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徽褚氏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徽褚氏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褚绪清,詹银平,詹承运,程俊秀,任素碧,王辅圣,高娣,陶有祥,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7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鲁兴宝。被执行人:安徽褚氏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褚绪清。被执行人:褚绪清,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詹银平,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詹承运,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程俊秀,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任素碧,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王辅圣,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高娣,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陶有祥,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高玲,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褚氏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褚绪清、詹银平、詹承运、程俊秀、任素碧、王辅圣、高娣、陶有祥、高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褚氏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褚绪清、詹银平、詹承运、程俊秀、任素碧、王辅圣、高娣、陶有祥、高玲在银行的存款80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家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