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2999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玉红、赵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玉红,赵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2999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胡升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元,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红,女,汉族,1973年7月7日生,住宝应县。被告:赵越,女,汉族,1996年8月24日生,住宝应县。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玉红、赵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2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姜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田金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