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宜都楚韵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长阳土家风情园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都楚韵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长阳土家风情园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都楚韵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红花套镇窑坡脑村四组。组织机构代码:57153047-8。法定代表人李满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虎,湖北真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阳土家风情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15号。组织机构代码:57151058-1。法定代表人覃德铭,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巴河沿河街16号。组织机构代码:74461318-4。法定代表人余朝鹏,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29号。组织机构代码:06067528-8。负责人文万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都楚韵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阳土家风情园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鄂0528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定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给付宜都楚韵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4366.92元,长阳土家风情园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从其应给付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工程款中代付。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负担自2016年7月1日至强制执行之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254元(计算方法:214366.92元×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300天),负担诉讼费2270元、执行费3280元。以上共计231170.92元。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以(2017)鄂0528执17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银行账户,现需划拨后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31170.92元;二、划拨后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华都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31171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毛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