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米军垣与被执行人杨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军垣,杨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341号申请执行人米军垣,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杨宝辉,男,1980年9月4日生,汉族,垣曲县编办工作人员,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军垣与被执行人杨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宝辉系垣曲县编办工作人员,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宝辉的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