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景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保409号被保全人郭景山,1,48岁,1968-08-1300:00:00.0出生,地址河间市。被保全人赵金英,2,53岁,1964-03-0900:00:00.0出生,地址河间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宝顺诉被申请人赵金英、郭景山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宝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景山、赵金英银行存款40000元或价值40000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景山、赵金英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 凯书记员 赵中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