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天津鑫龙花亭科技有限公司与特殷熹(天津)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鑫龙花亭科技有限公司,特殷熹(天津)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273号原告:天津鑫龙花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福公路优谷新科技园20-2。法定代表人:金龙,总经理。被告:特殷熹(天津)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东。法定代表人:崔洪燮。天津鑫龙花亭科技有限公司与特殷熹(天津)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鑫龙花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鑫龙花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3元,保全费386元,由原告天津鑫龙花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延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孔令超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