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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苏环与广州路凯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环,广州路凯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3193号原告:苏环,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路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13层1301房自编X1301-C147号。法定代表人:张昌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庆丰,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苏环诉被告广州路凯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广州路凯机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实际办公地在广州市黄埔区,认为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广州路凯机械有限公司虽主张其实际办公地址在广州市黄埔区,但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不予采纳。因广州路凯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广州市南沙区,现苏环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路凯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次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路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诗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