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青鹤与龙井市开山屯镇农电所、李富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鹤,龙井市开山屯镇农电所,李富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598号原告:张青鹤,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洙,吉林常春延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井市开山屯镇农电所,住所地为吉林省龙井市。被告:李富杰,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和龙市。原告张青鹤与被告龙井市开山屯镇农电所、李富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青鹤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青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青鹤撤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青鹤负担。审判员 周香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