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3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棠与被告张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棠,张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33民初131号原告:王晓棠,女。被告:张妍,女。原告王晓棠与被告张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棠诉称,2016年1月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还款期限为2017年1月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约定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妍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原告王晓棠与被告张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月息2分,按月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付给被告现金5万元。2016年10月1日前,被告均按月付清了原告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所欠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录音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意思真实,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系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主张,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棠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二分计算);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立审 判 员 左永玲人民陪审员 樊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单雅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