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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29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加福与重庆千向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福,重庆千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2942号之一原告:刘加福,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明,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千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回龙坝镇回龙村深耕祠社,组织机构代码69929238-4。法定代表人:王宝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伶,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福诉被告重庆千向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加福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刘加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刘加福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均人民陪审员  梁庶民人民陪审员  常光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