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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8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和龙、宋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和龙,宋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592号原告: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商务运营中心2号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816028973。法定代表人:邱晓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职员。被告:陈和龙,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宋秀琴,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福建省易天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和龙、宋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邱 瑛)人民陪审员 (林松毅)人民陪审员 (方盈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洪 昱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