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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XX与松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松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25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彝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威宁县。被执行人松权,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彝族,教师,大专文化,住威宁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松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6)黔0526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松权,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于2017-01-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松权工资收入已经被本院另案扣划,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XX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松权工资收入已经被本院另案扣划,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XX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6执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禄 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翼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