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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兴草、欧桂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兴草,欧桂珂,廖金群,廖宜达,林兴光,林积敢,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72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交通庭。被执行人:林兴草,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欧桂珂,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廖金群,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廖宜达,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林兴光,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林积敢,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洪田镇文川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9033374B。法定代表人:林和水,经理。被执行人林兴草、欧桂珂、廖金群、廖宜达、林兴光、林积敢、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件受理费517元由林兴草、欧桂珂、廖金群、廖宜达、林兴光、林积敢、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交通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兴草、欧桂珂、廖金群、廖宜达、林兴光、林积敢、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567元(含本案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樊筱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