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5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添与武汉路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林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添,武汉路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林杨,张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5533号原告:田添,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勤,湖北乙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路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武汉天地御江璟城一期13座2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姿。被告:林杨,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系林杨的丈夫,住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二路*号*楼*号。被告:张磊,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田添与被告武汉路成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林杨、张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田添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添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添撤诉。案件受理费1,589元减半收取794.5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共计914.50元由原告田添负担。审判员 胡慧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文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