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安贵、徐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安贵,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99号之一申请人:杨安贵,男,汉族,1963年11月26日出生,住本市。被执行人:徐波,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住本市。申请执行人杨安贵与被执行人徐波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安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徐波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波名下价值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耀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