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1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2099沭阳花木大世界有限公司与方明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花木大世界有限公司,方明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2099号原告:沭阳花木大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205国道收费站南侧。法定代表人:许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华沭,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艳红,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明元,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沭阳花木大世界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明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沭阳花木大世界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明元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方明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花木大世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沭阳花木大世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章静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