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执恢8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明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恢8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79150630-6。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明明,男,汉族,1988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3执恢81号之五裁定书,于2017年08月07日向被执行人刘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明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明明在中国农业银行62×××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7459.6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山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