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2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白剑利与杨日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剑利,杨日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459号原告:白剑利,女,汉族,1985年3月4日出生,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文,朔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日洲,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原告白剑利与被告杨日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白剑利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剑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白剑利负担。审 判 长 孟 钢人民陪审员 王满儒人民陪审员 姬玉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于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