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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2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白剑利与杨日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剑利,杨日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459号原告:白剑利,女,汉族,1985年3月4日出生,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文,朔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日洲,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原告白剑利与被告杨日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白剑利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剑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白剑利负担。审 判 长  孟 钢人民陪审员  王满儒人民陪审员  姬玉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于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