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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福梅邵敬军与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梅,邵敬军,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663号原告:李福梅,住乾安县。原告:邵敬军,住乾安县。被告: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新东方明珠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9613XXXX。法定代表人:王战武。原告李福梅、邵敬军与被告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建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福梅、邵敬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建房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福梅、邵敬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德建房产给付李福梅、邵敬军垫付不动产登记税款7197.71元。事实和理由:李福梅、邵敬军于2015年3月20日从德建房产购入房屋,由于德建房产未及时缴纳相应税费,房产证迟迟不能办理,经协商,由李福梅、邵敬军垫付不动产增值税,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现德建房产不履行承诺,不予偿还垫付的不动产增值税款,故诉至法院。德建房产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福梅、邵敬军于2015年3月20日从德建房产购入房屋(德建家园小区1号楼102室),为办房屋证照,经协商,由李福梅、邵敬军垫付德建房产不动产登记税款7197.71元,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现因德建房产不予偿还垫付的税款,李福梅、邵敬军诉至法院。另,诉前依李福梅、邵敬军申请我院裁定冻结德建房产账户存款1万元,李福梅、邵敬军支付申请费120元。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福梅、邵敬军垫付的不动产登记税款,德建房产应予偿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乾安县德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李福梅、邵敬军垫付税款7197.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申请费1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 冰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人民陪审员  史东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付柯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