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进飞与郑安微、柯友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飞,郑安微,柯友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868号原告:李进飞,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来,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安微,女,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被告:柯友权,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安微(身份情况见上)。本院在受理原告李进飞诉被告郑安微、柯友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834元、减半收取1417元,由原告李进飞负担。审 判 员 颜爱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郑淳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