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行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臧艳萍与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东新区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艳萍,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东新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22行初170号原告臧艳萍,女,198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委托代理人任战卫,洛阳市汝阳县汝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东新区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臧艳萍诉被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东新区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艳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臧艳萍负担。审 判 长 李印召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尹思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