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景建军与被告山西省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施工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建军,山西省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施工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163号原告:景建军,男。被告:山西省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省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施工分公司。原告景建军与被告山西省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施工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景建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建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695元,减半收取1348元,原告景建军自愿负担。审判员 毋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炫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