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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3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雪玲、刘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玲,刘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381号之一申请人:李雪玲,女,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顺,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娟,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人李雪玲与被申请人刘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雪玲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刘娟名下的位于社首山路13号铁路新村1号楼3单元2层东户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泰房权证泰字第××号。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娟名下的位于泰安市社首山路13号铁路新村1号楼3单元2层东户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查封价值3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思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