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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长青与武穴市吴氏食品有限公司、朱洪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青,武穴市吴氏食品有限公司,朱洪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82民初1977号原告:李长青,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张国,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武穴市吴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刊江龙里村居委会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3434278826。法定代表人:吴有斌,男,该公司经理。。被告:朱洪涛,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原告李长青与武穴市吴氏食品有限公司、朱洪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调解。原告李长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武穴市吴氏食品有限公司、朱洪涛支付工程款107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8日李长青与武穴市吴氏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轻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完毕后,经结算武穴市吴氏食品有限公司欠李长青工程款及利息155000元,约定2017年1月底还清,朱洪涛担保,但武穴市吴氏食品有限公司只还本金48000元,支付利息4600元。下欠107000元工程款未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武穴市吴氏食品有限公司欠李长青工程款107000元,定于2017年9月30日付5000元,10月30日付5000元,11月30日付5000元,12月30日付5000元,2018年1月30日付5000元,2月10日付清余款82000元。如到期未还,则下欠的款项按月息1.8分计算;二、朱洪涛对以上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武穴市吴氏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干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库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