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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家荣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荣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2刑初487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家荣,男,1956年4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日被拘留,2017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7]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家荣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光辉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家荣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车载货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吴某,从安顺市西秀区武当山方向往北门方向行驶,行驶至西水路112地质队路段时,被害人吴某从车上跌下,造成吴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家荣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家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引发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家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家荣驾驶制动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吴某,从安顺市西秀区武当山方向往安顺市西秀区北门方向行驶,行驶至安顺市西秀区西水路112地质队路段时,被害人吴某从车上跌下,造成吴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尸体检验,被害人吴某的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家荣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3月1日,被告人杨家荣在浙江省东阳市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被告人杨家荣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吴某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杨家荣及被害人吴某身份情况;2、归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1日14时许,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民警将杨家荣抓获的情况;3、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杨家荣具有准驾车型为C4D型的驾驶证;4、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合格证、证明及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表,证实肇事型号为XL150ZH-3的迅龙牌正三轮摩托车合格证驾驶室准乘人数为1人,座椅数目为1个;5、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于2013年10月18日依法对被告人杨家荣采取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6、收条、借条、关于“10.18”道路交通事故中赔偿费用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杨家荣没有对死者吴某进行赔偿,为了化解社会矛盾,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西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后,先行垫付死者丧葬费用人民币2万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18日05时许,张某驾车从武当山就一直跟在一辆三轮车后面行驶,行驶到西水路112地质队附近时,三轮车上有一根扁担从三轮车上掉下来,三轮车驾驶员右手边有一个女人就往右边转身准备拉扁担,然后这个女人就从三轮车上掉下来,三轮车驾驶员就停车下来打电话,之后就和另外一个人把倒地的女人抬到右边的人行道上,一会之后救护车就来了,医生看后说人已经不行了,随后就开救护车走了;2、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8日05时许,杨某在西秀区112地质队附近扫卫生,听见一声响,就看见有东西从三轮车上往下掉,三轮车就停下来了,一个五六十岁的男性从三轮车驾驶室位置下来,把掉下来的两样东西抱到路边,杨某就上前去看,就看见前面掉下来的是一根扁担,后面掉下来的是一个六十来岁的女性,杨某发现当时这个女的没有呼吸。三轮车驾驶员就到对面的门卫喊一个在112地质队守门的老人帮他打120,大约五分钟后救护车就来了,医生说人死了,120的人就走了,之后交警就来了。杨某没有看见或者听见三轮车驾驶员和掉下来的女的吵架或者打架。也没有看见其他的车子碰三轮车,也没有其他车子碰到掉下来的女性。(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家荣供述,证实2013年10月18日05时左右,杨家荣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武当山往南马大道方向行驶,途径北山路口的时候,听见和其租房子附近租房子的一个60岁的女性喊杨家荣,希望杨家荣带她一起去南马大道,杨家荣就让她上车,她就把她的扁担和担子放在杨家荣的车厢里面,她就坐在杨家荣的右手边,杨家荣就驾车继续往南马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西水路112地质队附近路段,扁担掉了,她就跳下车来去捡扁担,然后杨家荣就马上停车下来,查看这名女性的情况,杨家荣把她抱在路边,就喊旁人打120,一会救护车就来了,医生说已经死了,医生就走了,然后交警就来了。(四)鉴定意见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黔公交认字[2013]第00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家荣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安开)公(交)鉴(尸检)字[2015]70号鉴定文书及照片,证实吴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3、贵阳新利源交通事故安全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家荣驾驶的迅龙XL150ZH-3型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肇事前转向系、驻车制动、照明型号装置安全技术状况合格,行车制动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事发路段为西水路,现场勘验人员对现场已拍照记录案发地情形,照片内有红色三轮摩托车、扁担、红色血迹及女性死者吴某尸体等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家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吴某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家荣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家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家荣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  虹  勃人民陪审员 赵  奇  斌人民陪审员 蔡  吉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马正康(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