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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6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泰兴市杯中善酒业商行与泰兴市河失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杯中善酒业商行,泰兴市河失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6210号原告:泰兴市杯中善酒业商行,住所地泰兴市华泰新村七区*号楼***室。投资人:徐九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斌,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市河失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刘庄村。法定代表人:肖亚忠,主任。原告泰兴市杯中善酒业商行与被告泰兴市河失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泰兴市杯中善酒业商行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泰兴市杯中善酒业商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杯中善酒业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