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川川、全时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川川,全时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335号之一申请人:陈川川被申请人:全时香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伟斌、陈贵珍申请人陈川川与被申请人全时香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赣1027民初335号民事裁定,扣押本案肇事车赣F×××××号小型汽车,该车辆扣押于金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扣押期限自2017年4月7日至2019年4月6日。申请人陈川川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川川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债务,申请人陈川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本案肇事车赣F×××××号小型汽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左禄山人民陪审员 陈菊香人民陪审员 李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曾广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