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长沙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八一路399-19号领峰大厦N单元22楼2210房。法定代表人:周再明,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华夏路97号。法定代表人:李彬兰。申请执行人长沙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2016)湘0204民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剑审 判 员 江山代理审判员 唐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宾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