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248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肇东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肇东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与被告王某某离婚;2、婚生男孩王某某(1999年9月27日出生)由原告自费抚养;3、婚姻财产三间砖平房、一台四轮车依法分割;4、承包田47亩,原告耕种36亩,被告耕种11亩;5、债务70000.00元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4年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初感情较好,婚生一名女孩王某某已成年,一名男孩王某某(1999年9月27日出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三间砖平房、一台四轮车、承包田47亩、债务70000.00元、无债权、无存款,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打仗,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王某某承认原告所主张的婚生子女及财产事实,但认为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辩称没有债务,此外承包田里还有一口电机井。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9月5日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婚生一名女孩王某某已成年、一名男孩王某某,1999年9月27日出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三间砖平房、一台四轮车、承包田47亩、电机井一口、无债权、无存款。本院认为,王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23年之久,应该共同营造和睦、美满的家庭氛围,才能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子女的健康成长。张某某主张与王某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虽有婚生子王某某证实原、被告经常打仗,但无其他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所述,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彦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焕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