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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富煌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李勇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富煌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李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1414号原告:安徽富煌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向阳南路民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15363141XF(1-1)。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为人、杨帆,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原告安徽富煌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0元,本院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安徽富煌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倪屏岚代理审判员  成玉婷人民陪审员  尹洪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项化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