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于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于振,男,汉族,1987年8月7日生,住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洼于村。被执行人;柳光民,男,汉族,1969年6月28日生,住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柳家村。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鲁1423民初10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已恢复执行并已和解结案,故撤销该案,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3执恢8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文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