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继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美,马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刑初274号自诉人李素美,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回族,教师,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黄喜全,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继鹏,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回族,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因虚假报告个人财产,于2017年5月11日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于2016年5月24日又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同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5日被逮捕。自诉人李素美以被告人马继鹏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李素美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喜全、被告人马继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李素美诉称,2016年7月21日,本院对被告人马继鹏与自诉人李素美民间借贷纠纷已作出判决,责令被告人马继鹏于(2015)民民初字第01532号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素美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9万元。被告人马继鹏未自动履行义务,自诉人��素美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被告人马继鹏仍拒不履行义务,其行为已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此特向本院提起自诉,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马继鹏的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自诉人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马继鹏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马继鹏对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无异议,现在没有还款能力,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自诉人李素美借给被告人马继鹏13万元,约定月息2分。经自诉人多次催要,被告人之妻保证在2015年2月15日偿还自诉人本息共计13.5万元,到了还款之日,被告人马继鹏却把自己的小型普通轿车抵了欠白某的4万元债务(当时没过户),因该车系分期付款的车辆,由被告人马继鹏分期偿还车款。2015年6月26日自诉人李素美与被告人马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自诉人李素美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5)民民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责令被告人马继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素美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被告人马继鹏未自动履行义务,自诉人李素美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并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权利告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请表。执行期间被告人马继鹏分期偿还了原购车款,却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自诉人李素美借款本息的义务。因虚假报告个人财产,于2017年5月11日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于2016年5月24日又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马继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5年2月15日以车抵债,因为其也欠白某钱。对其他指控没��见。2、被害人李素美的陈述及其所作的情况说明,证实内容与其诉称相同。另证明到2017年4月28日马继鹏还还着车贷,他有钱不还其账。因为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其曾到公安机关控告三次,但公安机关不给答复,也不立案,只好向法院提起自诉。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马继鹏的车贷都是马继鹏打工挣钱汇给其,其再从银行把钱取出来归还的。4、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份马继鹏借其四万元,2015年2月25日马继鹏用车抵了债。5、本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及银行明细,证实被告人马继鹏2015年至2017年5月份外出打工给其母汇钱,其母把钱取出来归还车贷的事实。6、车辆转让协议书,证实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马继鹏将自己所有的豫N×××××黑色小型普通轿车以四万元的价格转让于白某,因该车系分期付��,马继鹏负责偿还全部车款。7、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证实豫N×××××车到2017年3月27日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8、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及证明,证实自诉人李素美与被告人马继鹏及其妻张劝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自诉人于2016年6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5)民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告人马继鹏于同年10月8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自诉人李素美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另证明经自诉人李素美多次催要,被告人之妻张劝劝保证于2015年2月15日偿还自诉人本息共计13.5万元。9、本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及公告,证实2016年10月21日此案已立案执行,法院执行局于同年10月26日向马继鹏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权利告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请表。10、本院(2016)豫1421执字第1434号拘留决定书及回执,证实被告人马继鹏因虚假报告个人财产,于2017年5月11日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于2017年5月24日又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继鹏有能力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继鹏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雪峰审 判 员 佟立民人民陪审员 高青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