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6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诚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富鑫通投资有限公司、徐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诚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富鑫通投资有限公司,徐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6806号原告:中山市诚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颐岭路19号盛华园6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58072836。法定代表人:郭运红。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含馥,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富鑫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康路213号蓝坤大厦1516房,注册号440306107071692。法定代表人:陈亮花。被告:徐鹏,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居玉,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林,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中山市诚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诺公司)诉被告深圳富鑫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鑫通公司)、徐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诚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含馥,被告徐鹏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居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鑫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诚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归还工程欠款81000元,违约金51030元,共计13203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签订装修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地点中山市南朗镇岭南路66号,工程总价122663元,工期30天,所有工程款在2014年12月30日结清。原告如期保质交付了工程,可被告并未按约给付全部工程款,期间只付了4万元,现被告尚欠81000元,拒不还款,故意拖欠。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两被告违背诚信及合同义务,理应依法归还工程欠款81000元,支付违约金5103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徐鹏辩称,1.本案欠款81000元,原告却主张违约金51030元,违约金相当于本金的63%,明显过高。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请求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欠条约定债务最迟付款期限为2015年3月30日前,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被告富鑫通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29日,富鑫通公司与诚诺公司签订诚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富鑫通公司将面积900平方米厂房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诚诺公司施工;工程总造价122663元,合同签订当天支付36000元,工程完工支付86663元。2.2015年2月2日,徐鹏向诚诺公司出具借条(欠条),表示“今欠到郭运红先生工程款,施工地点中山市南朗镇岭南路66号(深圳富鑫通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总计余款捌万壹仟元正,小写81000元正。本人于2015年2月13日结账,如果没有付清,剩余工程款项每月按3%作为违约金。但最长时间必须于2015年3月30日前全部负责结清,否则一切责任将由富鑫通公司、徐鹏承担”。3.2016年12月30日,郭运红另案[案号:(2016)粤2071民初26868号]将徐鹏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17年4月8日,郭运红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院认为,本案债权源自于诚诺公司为富鑫通公司装饰装饰装修厂房,故而本案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徐鹏出具欠条自愿对富鑫通公司拖欠的工程款81000元承担付款责任,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徐鹏未按其承诺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继续向诚诺公司支付工程款,并自逾期之日,即2015年2月14日起计付违约金。诚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经徐鹏的请求,本院适当调整为年利率24%,计算的总额以诚诺公司主张的51030元为限。对于徐鹏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诚诺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运红于2016年12月30日另案将徐鹏诉至法院,诚诺公司并未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自2017年4月8日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徐鹏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富鑫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虽然借条(欠条)还记载相关责任由富鑫通公司、徐鹏共同承担,但没有证据证明徐鹏的行为有经过富鑫通的授权,或者有其他证据足以让诚诺公司相信徐鹏有取得授权,故而富鑫通公司无需对徐鹏确认的债务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诚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0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81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5103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中山市诚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4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徐鹏负担(该款被告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行返还给原告中山市诚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逵审 判 员  陆招胜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姚志姬 来源: